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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函釋之處理

發文機關:內政部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

發文字號: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

說  明:

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函釋之處理如下,並自即日生效:

一、停止適用本部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○三○八○四五一一號函(如附件)。

二、上開號函停止適用前,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,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,得檢附法院  

   確定判決書,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;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,仍應依本辦法第

   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。

 

【附件】

發文機關:內政部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

發文字號: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

 

主  旨:

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,申請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,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1案,請 查照。

 

說  明:

一、依據屏東縣政府103年3月3日屏府地測字第10304418300號、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3

   年2月25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30006565號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月13日高市地

   政測字第10330145700號函辦理。

二、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、第3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:「已申請興建農舍

   之農業用地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,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

   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,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。」、「已申請興建農舍領

   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,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不得解除:一、農舍坐

   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。二、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。

   三、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,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

   套繪管制後,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.25公頃以上。」、「前項第3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

   地面積大於0.25公頃,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,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

   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,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。」先予敘明。

三、次查本部74年7月17日74台內營字第330722號函說明二所示:「按共有物之分割,經

   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,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,並不以登

   記為要件。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、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可稽。……」

   爰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,自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,逕向

   地政機關申辦分割,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,仍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

   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,以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「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

   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」之查核管制規定,並避免產生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

   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筆地號,造成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、比例不符法令規定

   等情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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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持律師:張清雄律師

 

◎學經歷:

 

1996年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(現已改名台北大學)。

 

2000年通過法務部調查局法律實務組特考。

 

2000年律師高考及格。

 

2001年加入高雄律師公會,擔任執業律師。並擔任高雄律師公會第11屆理事暨勞資關係委員會召集人、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第7屆第3任裁判實務委員會委員。

 

2016年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畢業.公辦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盈餘款之探討。感謝姚志明博士指導。

 

 

◎執行業務範圍:

 

目前執業範圍包含:台中、台南、高雄、屏東、嘉義、澎湖等區域,暨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所轄高等軍事法院、地方軍事法院及檢察署